总结
□解释与推理不同。解释用于说明已知的现象,论证用于支持或证明某个断言。
□用于解释的语句也可以作为推理的前提或结论。
□解释可用于满足各种不同的目的。其中最主要的两类目的是:(1)物理因果解释;(2)行为因果解释。
□解释的充分性是相对于目的和需要而言的。
□适当的解释不能是过于复杂、不一致、与已知理论和事实不相容、不可检验。
□形成因果假说会涉及最佳解释推理。
□形成因果假说的方法包括求异法、求同法、最佳诊断方法。
□形成因果假说,受制于关于因果机制的背景知识:事物之间如何联系、如何起作用的知识。
□验证因果假说借助于谨慎运用求异法和求同法。
□因果推理的著名错误:“共同变化,是为因果”以及“在此之后,因是之故”。
□上述错误的根源在于不排除是巧合、潜在原因、混淆因果等。
□一个重要的混淆因果的案例是,没注意到症状是结果。
□统计回归带来的变化有时被误以为是因果联系。
□缺乏否证并不等于证明了因果联系。
□用轶闻趣事来证明或反驳普遍的因果联系是仓促概括。
□对错误行为进行解释并不总等于替行为辩解。
□广义言之,法律上的原因是要件,没有它,就不会有结果。